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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经租房最新政策中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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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问题【精选资料】

https://www.docin.com/touch/detail.do?id=1503591044

2016-03-2423:20

经租房问题(摘录)

2010-12-1208:41

这里只能看到主人北房的屋顶,其他房间都是强占搭建的。主人每天都是无可奈何地经过......一、历史背景

经租房是一个特定的名词。在19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城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北京市的改造起点是私房15间以上或面积225平方米以上。私有房屋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国家从房租里扣除房产税、修缮保养费、住房管理费,给付房主20%--40%的房屋租金,而房主仍然持有其产权证和土地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红卫兵的一纸勒令状,使房主被迫上交了以上两证,政府同时停发了给房主的那部分租金。(详见附件:1、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0118

2、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1958060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19640918

4、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196401135、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发(1966)507号19660924

6、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节录)(67)国房字33号19670328)二、事实依据

事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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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前后,经政府审核身份没有问题的私房主,发给了房产证及土地证。1958年政府接管私有出租房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了经营租赁契约。

这足以证明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这些房屋是属于合法的私有财产。自建国以来,无论是1954年的宪法第10、11、12条,还是2003年新近修订的宪法中的第13条,均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54年国家宪法在先,58年经租在后,故依据国家宪法,这些经租房产至今理所应当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合法私有财产。

(详见附件: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事实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无政府状态下,红卫兵贴出一纸勒令状,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租房主必须上交房产证及土地证,否则格杀勿论。在此背景下,经租房主被迫上交了以上两证。从那一刻起,经租房主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被剥夺,私有财产的证据被侵吞。随着文化大革命被否定和拨乱反正的政策的实施,大多历史遗留问题都以逐步得到解决,但“经租房”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落实。在“经租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上,至今仍使用中发66(507)号文件,显然与中央从根本上否定文革的结论相驳,更不符合法律程序。文件不能代替法律。如果“文革”中的文件对今天的工作还有具体指导意义的话,恐怕就不会有改革开放的现在。事实三:

2001年北京房管系统体制改革时,各区房管局将管辖内的“经租产”以划拨的方式给了各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由此一来,这些经租产的产权人都变成了“房地经营管理中心”,而他的性质只是一般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利润收益与国家财政无关。目前,各区中心正将这些房产陆续推向市场。

但事实上,从始至今,政府从未与房屋产权人签署过有关产权转移、变更、买卖、没收的任何法律文件,更不用谈手续。将原本属于私人的房产变成“公房”的做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经租房”买卖的收益并未纳入国家财政收入。我们认为,建设部85(87)号文件中所说,经租产“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也与事实不符。那么,这种买卖行为到底是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还是假借“国家”之名强占私有财产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问题增加了许多新的矛盾,同时,增大了现政府秉公依法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问题的难度。

三、各地落实经租房产的情况

广州市1997年开始逐步发还侨房,至2000年6月全部完成(见新华社广州2000年6月24日报道);之后福建等沿海地区跟进;从今年开始,广东省非华侨的经租房问题也开始落实。今年2月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广州市现已明确给出“申请经租房发还办理程序”(见附件)。

九十年代末,武汉市政府曾允许当地经租房买卖,但半年后便又发文,停止了经租房的买卖。(详见附件:9、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0、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经租房发还办理程序

四、解决的办法及建议

目前经租房屋的现状为两种:

1(房屋已经拆除的。

此类由政府与经租房产权人或产权继承人协商,根据原房屋所在区位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或是在同区位进行房屋置换。

应当说明的是,从58年北京市有24万间、380万平米的经租房,到今天已经拆除了近一半左右,这部分房屋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应本着“谁得利,谁承担”的原则解决,而非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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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未拆除的。

解决此类房产的办法可将房屋退还产权人即可,无需货币补偿,承租人安置办法参照“标准租私房”。

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未拆除的经租房中,多数承租人已享受了政府福利分房,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空置,只等拆迁拿钱(包括承租人转租他人);这两种情况在清退时,政府无需再付安置费用,而只需安置那些确实生活困难又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

我们认为,只要严格清退审查工作,决不重复安置,在解决经租房产问题上政府是可以做到合理开支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客观上“经租房”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为政府解决了住房困难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些“经租房”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政府已经放弃经营权的今天,理应将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还给它原来的主人,这是关乎国家诚信的问题,是直接关系百姓民生的问题,是直接影响要不要拨乱反正的问题,是直接体现要不要依法行政的问题。在落实经租产的问题上,根本没有必要上升到政治理论高度,对过去的是是非非的辩论,于今天落实政策的工作没有现实意义,只是拖延时间,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毕竟北京有自己的现实情况:旧城保护已迫在眉睫;2008奥运的时间不等人;失业人员要安排就业;拆迁上访问题要解决……一切都不能再等待下去。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本上下手,本着“现实问题,用现实方法解决”的精神,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才能回到良性循环的轨道上得到解决。对此,我们郑重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依法归还合法的私有财产——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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