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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扭的瓜真甜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强扭的瓜真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强扭的瓜到底甜不甜?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从小我们就听过这句话:

强扭的瓜不甜!

强摘的花不香!

难道你就不质疑一下吗?

到底甜不甜,香不香

既然讲到瓜,我们就不举“栗子”了,就说瓜。

假如你生活在一个法律规定买瓜必须签合同的社会,你路过卖瓜小摊,看到西瓜又大又新鲜,于是就想买。跟小贩商议要用1块一斤的价格买一个,称重后,西瓜10斤,该付小贩10块钱,你把钱交给小贩,小贩拿到钱却没有给你瓜,借口理由是:又没有签订合同交易不成立。

先不说这个小贩有多可恶,我们只讲没有订立合同,这个买卖就真的不成立了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翻译一下就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比如刚才所说的你生活在买瓜必须签合同的社会,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话,合同就视为已成立,就像是你付了钱履行了买家义务一样,所以上面的小贩怎么也得给你瓜,所以此处论证:强扭的“瓜”还是甜的。

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需要订立合同的交易包括房产买卖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那么我再问你一个问题,强扭的瓜甜,但有风险吗?

答案是:有!

第一,可能存在合同未成立的风险。

继续用刚才买瓜的场景解释,西瓜买卖合同如果仅是口头约定,即使给付了对方约定的瓜款,对方也接受的话,不一定可以构成《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表述的履行主要义务,如果约定的购瓜款过低,与实际西瓜价值相差很悬殊,就无法符合履行主要义务这一条件,那么很有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处于未成立状态。就像是你跟小贩商定以一分一斤的价格购买,而市场上西瓜的价值是1块一斤,就算你给了钱,小贩收了钱,这个买卖也处于未成立状态。

第二,可能存在出卖人一旦将瓜另行卖给第三人,无法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违约金或者因瓜价上涨差价的实际损失。

如果西瓜买卖合同既不符合书面形式,又不符合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这个条件的,西瓜买卖合同还处于未成立的状态,这种情形之下由于合同还未成立是不能主张违约责任的,因为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成立的条件下,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方法,另一方面,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是无法在合同未成立状态下主张的。这个时候,也只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在我国法律当中还未明确出现过缔约过失这一名词,“缔约过失”是学术上的一种说法,也只是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相关类似规定,根据此条款规定所表述的损害赔偿,只能是计算因订立合同所做准备造成的损失,而不包括合同成立之后房价上涨等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你还是以低于西瓜价值的1分一斤给小贩钱,而就在交易的几秒钟,西瓜均价暴涨到10万一斤,此时另外一个冤大头直接付了100万喜提这个10斤的西瓜,你也是没法要求小贩给你赔偿巨额赔款的,因为上述原因。

经过上面的讲解,你明白了吗?

在法律上来讲

强扭的“瓜”可甜可不甜~

在生活中,

能签合同的就签合同吧,

白纸黑字的才叫安心吧,

吃到嘴里的瓜才叫真甜吧~

有问题欢迎留言小编不倒哦

关于强扭的瓜真甜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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