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坐公交车日了两个小,公交车上猥亵幼女的男子仅被判刑2年零2个月,检察官放弃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夏天,10岁的小华(化名)晚上放学回家时,脸色苍白,双手紧握拳头,举在胸前,他全身颤抖。
'你这人怎么回事?发生了什么?'妈妈见状赶紧询问女儿。
“我在车上遇到一个色狼,他抓住我的手,摸他的……”
你可以想象女孩的无奈和家人的愤怒。幸运的是,孩子能够及时报告情况,家长毅然报了警。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韩某。
经查,韩某当天骑着电动自行车来到深圳一小学附近的公交车站。停好电动自行车后,他前往公交车站等车。此时,小华也在等车。
公交车到站后,小华上车,韩同学也跟着上车。在公交车上,韩某趁着人群紧贴小华的身体,抓住小华的左手按在他的下半身长达几分钟。
随后,韩某松开小华的手,在某建筑站下车,步行回到某小学公交车站,骑着电动自行车离开。
很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虐待儿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韩否认自己虐待儿童的事实:
“我怕小女孩站不稳,就本能地拉着她的手,想扶她站起来。因为人太多,我的身体离她很近……”
这是否意味着他不仅没有做任何坏事,而且还为保护未成年女孩“做了好事”?
受害人虽然年轻,但在袭击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家人通报了情况,并能够详细描述对方的衣着,清楚地记得对方说了什么以及在哪里下车。他的说法可信度非常高。
另外,公交车视频显示,当时韩某身后并无明显人群,但韩某身体前倾,将受害人紧紧围住,将受害人压在栏杆与身体之间。这是正常情况。驾驶位置?
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已形成证明犯罪嫌疑人猥亵儿童罪的完整证据链。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
拒不认罪的韩某提出上诉,同时宝安区检察院也提出抗诉!
这是为什么?
原来,法院一审裁定韩某在公共场所虐待幼女,必要时应从重处罚。然而,他的行为向其他乘客隐瞒,不应被视为“在公共场合”。但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异常轻,遂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高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如果她认为抗议不恰当,她必须撤回抗议。对于未成年人,深圳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院专门安排业务骨干办理案件。
办案检察官细心、认真、负责。经过详细调查,他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首先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分析:
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
在校园、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无论在场的人是否实际看到,都可以依据第236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的规定。根据第二项及第237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迫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等行为均已纳入考虑范围。
“这个法律解释表明,立法认为对公共场所虐待儿童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而不能以在场人员是否亲眼目睹为依据。也就是说,韩某在公交车上,有人对受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即使在场的人没有看到,但这仍然应该属于公共场所虐待儿童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骚扰他人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些骚扰儿童的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可见,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一个异常轻的判决。”
公诉人进一步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刑法规定,虐待儿童罪比强迫猥亵罪处罚更重。显然,我国刑法对儿童隐私权的保护超过了普通的性犯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是一种应当严惩的行为。
“公交车是典型的公共场所,车上有很多人。犯罪嫌疑人利用束缚手段限制受害人的行动,达到了猥亵儿童的目的,对受害人产生了重大的心理震慑。对社会危害极大。大的。”
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检察官还指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始终否认犯罪,认罪态度极差,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重处罚。
深圳市检察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支持抗诉。
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人出庭支持抗诉时,加强了对证据制度的论证和法律解释,并充分说明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官的抗诉建议,认定被告人韩某犯有公开虐待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当小华的父母听说被告人被依法判刑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曾经笼罩在这个家庭上的阴霾正在逐渐消失。检察官对此也非常满意。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小萌)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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