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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十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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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冲上了热搜,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新闻的主人公,竟然是从事新闻行业的一名记者。

这名记者在暗访调查酒吧内的非法活动时,未能抵挡住灯红酒绿的诱惑,最终深陷其中,与酒吧工作人员纠缠在了一起。这样的行为如果没有婚姻家庭,那尚且连道德层面都无法去抨击,又怎么会成了热门新闻呢?

原来,他在与别人纠缠并发生关系后,竟然被公安机关抓走,而理由竟然是“强奸”!

要知道,任何从事新闻媒体行业的人,最惧怕的就是被爆料,一旦出现问题,那么自己下半辈子的职业生涯基本是没了。

那么这名记者到底经历了什么呢?他所被控诉的强奸行为又是否真实呢?

【案例回顾】

2022年,王某作为某报社的一名记者,接到上级指派,来到当地一条街道内进行暗访工作。

其工作任务就是假扮成富家公子,在该街道上的几所酒吧内进行巡防工作,并通过微型摄像机记录下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证自己的行为不被人怀疑,王某将一个玩世不恭的富二代演绎的淋漓尽致。王某当天早早开着豪车来到了一所酒吧,在众人的目光中走进了酒吧内。

进入酒吧后,他径直来到早已经准备好的卡座,在酒吧内任性消费。表面上他在毫无目的地消费,但实际上他时刻都在关注着周围可能发生的一切。

而这时,他看到了不远处正在给客人递送酒水的服务人员张某。张某长相并不惊艳,甚至有些普通,可却深深吸引了王某。此时的王某顾不得自己的工作,径直走向了对方。发现今晚出手阔绰的“富二代”走向了自己,张某只顾的低头。

随后王某提出了想和张某约会,但没想到张某并未拒绝,直接同意了。

当晚活动结束后,他们就在酒店内发生了关系,而发生关系后,王某也很熟练地支付了张某一笔费用,张某欣然收下。

不难看出,张某作为酒吧的服务人员,这样的行为轻车熟路,显然已经不是第一次。

而提及她走上这条路的原因,还得从大学毕业后讲起。那时毕业后的她还只是一个普通公司职员,每天过着“社畜”的生活。

相比较之下,她的合租舍友却过的光鲜亮丽,同样是普通家庭的孩子,舍友每天不仅不用上班,反而有花不完的钱。

当她询问时,对方才告诉张某,她是在酒吧套到了一个“富豪”男友,所以才有了如今的日子。

听到舍友的说辞,张某很显然心动了。她之后也偷偷来到酒吧,起初只是在酒吧内端坐。可等她熟络后,她便在酒吧里做起了兼职,并继续寻找她的“富豪”目标。

而之后王某的出现无疑是给了她希望,所以在王某提出邀请时,她丝毫没有犹豫。

自那次之后,王某便总会向张某提出各种邀请。

当然,每次发生关系之前,二人也都会先约会、吃饭。这种暧昧不清的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但二人始终没有确认关系,甚至每次结束后王某都会支付给张某一些金钱,这更像是一种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天晚上,王某在此找到张某,表示希望张某陪他一晚上,自己愿意支付2000元作为报酬,张某同意。

二人在当晚吃完饭后就去了酒店,酒店内,王某晚上与张某前后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在张某折腾的精疲力竭后,她提出到此为止,自己想要休息。

可被王某拒绝,于是王某强行按住张某并发生了第四次关系。等结束后,张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被强奸。

警察赶到现场时,王某还躺在床上休息,他一直以为张某只是在开玩笑。说明因果后,办案民警也很疑惑,于是将二人都带回了机关,准备进行详细调查。

经过对双方进行询问后,公安机关最终将这起案件定性为了强奸案,并准备以强奸罪对王某进行依法处理。

或许是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王某找到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歉意,并作出了赔偿。最终,张某出具了谅解书,这件事情最终在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决定。

【以案释法】

对于本案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我们可以定性为“卖淫嫖娼行为”。

张某每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收取一定的报酬,进而提供性服务,这样的行为符合“卖淫”的条件;那么与之对应的,王某的行为就会构成嫖娼行为。

二人的违法行为被确认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他们处以行政拘留和罚金的处罚。

另外,在本案中张某还报警表示王某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最终公安机关还认定了王某构成强奸,这又是为何呢?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二人属于卖淫和嫖客之间的关系,并且开房之前双方商议好了价格和时间。那么在这个期间,嫖客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就默认其同意了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只要属于“女性”这个群体,其性自由权都收到保护,不能因其从事的工作就进行区别对待。

因此,对待卖淫人员也一样,根据强奸罪的概念,“违背被害人意愿,以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都会构成强奸罪。

再结合本案,二人发生前三次性关系,系张某同意,所以不会成立强奸。而第四次,张某发生性关系前明确表示自己拒绝,可这时王某仍强行发生,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

只不过,在成立强奸罪的基础上,进行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

本案这种情况特殊,当王某的强奸行为被追究后,基于双方事先商议好价格进行卖淫嫖娼,以及王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等,都是对王某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

【结语】

不管任何职业,在从业过程中,面对一些利益,都可能会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当他们违法时,同样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另外,任何一条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是明确规定的,我们不能因社会群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

法律面前大家是平等的,带着“有色眼镜”的法律在我国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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